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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新規
來源:鼎泰財務 時間:2020-03-11 11:30:11瀏覽次數:30243次
2020年1月2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兩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2020年2號公告”),其中第四條對出口退稅申報等相關業務辦理期限做出新規,簡單來講就是:
對于出口退稅申報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開具,只要憑證和信息齊全,就可以來辦理。同時,每年4月份也無需辦理出口退稅延期申報申請和出口退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備案。但需注意,出口貨物收匯或者不能收匯申報手續仍需按期辦理。
新規關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在收齊退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舉例:2019年出口的貨物,即使在2020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前未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在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齊全之后,可隨時來辦理出口退(免)稅。
新規關于出口退稅延期申報申請
自2020年2號公告實施之日起,出口退稅延期申報申請和出口退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備案無需辦理。
新規關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期限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請開具。
舉例:2019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即使受托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沒有來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退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齊全之后,可隨時來申請開具證明。
新規關于收匯或者不能收匯申報手續
出口收匯資料是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之一,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里關于收匯規定仍繼續有效,因此出口企業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申報手續。
以上就是對「2020年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新規」的介紹,如果您需要代理出口退稅或者有財務疑問,可以直接咨詢在線客服或來電咨詢400-688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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